青島公司減稅--高新科技企業

青島市委鼓勵產品創新,特別為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研究開發費用,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的,特批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加計扣除。

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,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再按50%加計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%攤銷

按照財稅〔201734號規定,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間,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%在稅前加計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%在稅前攤銷。


如果一經認定的為高新技術公司,將減按15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
按照財稅〔201563號規定,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%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;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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