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案:看情況
相關規定: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》(國稅函〔2008〕607號)規定:“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,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。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,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,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,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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